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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政策 现房定金原则上不高于总价5%

未来城不落2026-11-06 11:02
海南印发商品住房销售细化新规,即日施行。

11月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对商品住房现房销售、预售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

现房销售方面,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继续实行现房销售;2020年3月8日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出让土地的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此前出让土地的项目可继续实行预售。

通知明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定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定金须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不得使用。

预售管理方面,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月28日前已出让土地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未取得的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

资金监管上,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严禁投资人抽调项目开发公司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

土地供应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首付款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50%,余款最长可在两年内缴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

户型方面,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建设小于100平方米户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以下简称“3号文”)有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管理

(一)继续实施现房销售制度。2026年8月28日(含,下同)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继续实行现房销售。

2020年3月8日(含,下同)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现房销售条件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3月8日前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可继续实行预售,鼓励选择现房销售。

市县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

(二)严格现房销售条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和有关证明等报项目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约定,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示项目待销售房产的抵押和查封状况。按套注销抵押或解除查封等限制条件后方可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

(三)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少量收取定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内容。

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设定金监管账户,住房资金监管机构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房人支付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项目定金监管。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四)分类明确预售条件

1.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监管等执行“3号文”有关规定。

2.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前,已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实行预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规定执行;各市县要合理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须覆盖项目工程所有建设费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变更的,以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则上按“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新的预售政策。

(五)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三、做实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制

(六)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严禁投资人抽调项目开发公司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项目开发公司的设立以土地出让合同(宗地)为基础确定。同一项目公司可对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建设。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可在同一城市更新项目内统筹多宗土地,分期实施开发建设。

四、推行房地产项目主办银行制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资金账户管理。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贷款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销售周期和风险水平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可带规划方案出让。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要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完善用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最长可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具体由市县在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六、加强政策措施协同

(十一)支持项目按最小单元分批竣工验收备案,在水、电、气及市政配套齐全后方可交付。

(十二)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本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建设小于100平方米户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

(十三)在坚持现房销售制度,确保全装修交付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结合市场形势、项目销售预期和建设进展等情况,向主管部门申请提前办理销售手续,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持续优化商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竣工验收以及上市销售等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着力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降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

(十五)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企业为赶工期降标准、减质量。大力推动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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